代客記帳-台北記帳-全台灣記帳服務-專人收送
營利事業會計事項的表達及各類稅捐稽徵皆須以帳冊、憑證之記載為依據,此為商業會計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明文規定,故會計事項之記載(即俗稱記帳)工作,通常一般中小企業其是小規模營利事業皆未聘有專業之會計人員記帳,而將該部份繁雜之會計工作委任共創會計事務所專業人員代理之。
我們的記帳服務工作內容包含:
1
專員定期收送客戶資料分類及審核
2
全部電腦化資料處理
3
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分析
4
購買客戶發票、收送發票
5
稅捐稽徵機關各類稅務定期申報
6
財稅事務問題諮詢、及專業建議
7
客戶帳務整理
8
營業稅申報
9
營利事業所得稅預估暫繳申報
10
營利事業所得說結算申報
11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12
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13
未分配盈餘申報
14
兩稅合一相關分析及申報
15
年度帳務處理及會計科目分類調整
記帳1500元起/月.真正省最大
堅持和您一起成長茁壯的共創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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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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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姐
稅務問答/房屋免費出借自用 公證後可免課稅
台中市施先生詢問:房屋免費借與他人作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是否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他人指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是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故納稅義務人若有房屋提供他人免費住家使用,應速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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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26808911
FAX:02-26804266